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据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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