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笔者先后11次到湖南省衡阳县,与县林业局多名领导和林业工程师一起到15个乡镇调查,发现部分承包大户和少数干部在国家对退耕还林优厚补助面前,大肆弄虚作假,骗取或企图骗取国家的补助钱粮。
曾任乡党委书记的承包大户,将近700亩非耕地谎报成退耕地造林
在樟树乡,一些村民和干部告诉笔者,曾在衡阳县任过乡党委书记的承包大户邓水生,将罗洪村、衡平村的7个配套荒山造林小班,共计267.6亩,改小班名,上报成2004年退耕地造林。
这些所谓的造林退耕地,茅草、荆棘、灌木林丛生,很难找到栽植的国外松。
2004年,衡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罗洪村,投资110多万元建设国家农业开发生态工程项目枇杷基地350亩。邓水生将其中188.1亩上报为自己的退耕造林小班。
衡阳县农业开发办副主任易承发告诉笔者:“我是建设枇杷基地的负责人。2004年,我们到罗洪村建枇杷基地时,听说邓水生在这里搞过退耕还林,但没有看见栽植的树苗。”
当地干部还领着笔者看了邓水生等人上报的面积为91.1亩的两个退耕地造林小班,告诉笔者:“这里1997年前是有林地。1997年上级来人毁了树林,建设板栗基地,栽了板栗树。2002年,邓水生来到这里,改栽了国外松。现在,国外松也很难看到了。”
邓水生等人的罗洪村2002年31号退耕造林小班,面积17亩,小班内的山上布满了荆棘、灌木林,几棵参天大树迎风摇曳;所谓退耕地造林实际上大部分是林下造林,弄虚作假面积至少有10亩,成活率极低。
而他上报的面积为25.4亩的群益村2003年3号退耕造林小班,由一片坟墓和裸露的黄土组成,虽新栽柏树苗,但村民说,这是最近整改补植的。
仅邓水生的退耕造林小班,弄虚作假面积就达687.2亩。
樟树乡的村民带着嘲讽的口吻对记者说:“令我们不懂的是,邓水生在退耕还林中明目张胆地大肆弄虚作假,损害我们农民的利益,在2003年3月12日植树节这天,在樟树乡召开的邓水生‘美丽林业公司’成立大会上,县里还推广邓水生的退耕还林经验;2004年,衡阳县和衡阳市有关部门还上报他为省林业劳动模范。他是哪个方面的模范?推广他的作假经验?我们村民的牙齿都笑掉了!”
全县退耕地造林弄虚作假面积两万亩以上,造林合格率在20%左右
据该县林业局部分领导、林业技术员、乡村干部保守的估算,按照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全县退耕地造林弄虚作假面积在两万亩以上;造林合格率在20%左右。
岘山乡造林大户汤某上报的两个退耕造林小班,面积近180亩,以前全部是油茶山。目前,山上还依稀可以看到油茶树,有的地方还保存有砍伐油茶林后留下的发黑的油茶树墩,只是很难看到几株栽植的国外松。
在其中一个退耕造林小班所在山的下部,就是一个面积为76亩的荒山造林小班。当地干部介绍,承包者选择这个地方造假,是因为山的上部留有20世纪70年代造油茶林时整地留下的梯土痕迹,能给人们山的上部是退耕地的假象,而山的下部没有梯土痕迹,不容易造假。
笔者与该县林业局工会主席付同生等来到位于关市乡关市村林场组的原关市乡茶场,几座山头种有国外松,长得很不错,是笔者在采访衡阳县退耕还林中很少见到的。
这个小班面积339.7亩,是县林业局原副局长王德雄的妻子和关市乡林业站站长刘召元等人上报的。林场村民小组60岁的张柏林等10多名村民告诉笔者,这块地方,1958年办过林场,1976年林场改为乡办茶场,茶场2003年倒闭。山地是从10多个村民小组租来的。1997年前,茶场每亩每年付给他们所在的村民小组12元租金,但1997年后就没有付过租金。
刘召元将他与乡政府签订的承包茶场退耕还林的合同给了笔者。合同写道:“一、承包范围:甲方茶场的全部坡地和旱土等。”“三、承包价格:每年伍千元整。”
在岣嵝乡高峰村仁山组铁路水山头,山壁陡峭。这里有岣嵝乡林业站站长粟定林等人上报的退耕造林小班,面积141.5亩。村民祝家林等说:“这里原来都是油茶山。”
该县森林公安分局和县林业局资源站2005年8月28日关于这里是不是毁林造林的调查报告说:“铁路水山头曾经于1990年进行过油茶低产改造,由于后续管理不善,油茶渐荒芜老化,1999年因发生森林火灾,油茶山被烧毁成荒山。”粟定林却将其上报为退耕地造林。
更有怪事,整改核查中,核查人员在曲兰镇发现一块有数无图的退耕造林地:承包大户易建设上报的形塘村2004年1号退耕造林小班,面积9.7亩。在退耕地造林小班花名册上有这个小班,但在整个形塘村也没有找到这个小班。
造假者多为林业系统干部的亲友
“刘耀祖等人上报的这个退耕造林小班,面积456.5亩,实际造林100亩左右,其中不少还是荒山造林、林下造林。刘耀祖把这些有林地、屋场上报为退耕地造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钱粮。”2005年7月23日中午,在樟木乡永升村谭冲村民小组山谷的弯曲小道上,数名举报者指着一片树林愤慨地说。
在樟木乡新文村新塘村民小组,几名举报干部对着退耕还林竣工验收图,指着有几处地方的茅草丛中栽有国外松树苗的一片山,告诉记者:“这是刘耀祖上报的2002年新文村1号荒山造林小班,面积468亩。”不等举报干部讲完,新塘组几十名村民告诉笔者:“山上100多亩林是岳阳纸业集团与我们村民合作造的!”
笔者了解到,退耕还林承包大户刘耀祖是去年7月调离的该县林业局局长刘耀德的哥哥。经调查发现,退耕还林造假者多为林业系统干部的亲友。有的是当时林业局领导的妻子等直系亲属,有的本人就是林业站的干部。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县林业局分管造林的原副局长夏冬阳的妹夫、长安乡枫石村村民王小飞等承包大户在长安乡上报退耕地造林4013.6亩(林业技术员按退耕造林竣工验收图量算有4500亩),比全乡全部坡耕地还多2000亩左右。记者看到,长安乡的大部分坡耕地并没有退耕,仍然种着棉花、红薯等作物。记者调查了王小飞等承包大户人在祠兴、悦来、长安、长市、曹家、关塘等6个村28个退耕造林小班、928.5亩退耕地,弄虚作假的就有652亩,占67%。
弄虚作假现象比比皆是,手段五花八门,他们用荒山、有林地、国家重点农业、林业工程、水塘、稻田、坟山、道路、村民宅基地、晒谷坪等冒充退耕地,问题触目惊心!
集体的荒山造林小班成了村干部自家的退耕地造林小班
《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工程年度验收与造林实际年度一致”。而衡阳县林业局某些人像魔术师一样,把造林小班的造林年度和地类变来变去,实现他们掩盖弄虚作假和大户利用职权瓜分退耕还林指标的目的。
在渣江镇,笔者调查了47个退耕造林小班、面积2139.8亩,弄虚作假面积达1712.8亩,占80%。其中38个小班,整个小班全是荒山造林、有林地造林冒充退耕地造林或由荒山造林小班改来的,面积达736.7亩。
该县林业局提供给笔者的《渣江镇2002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一览表》上记载:荷溪村以村党支部书记肖富外名字上报的2002年1、3、5、8、9号、以原村主任凌春亮上报的2002年11至39号等24个造林小班,均是荒山造林小班,种植的树种是国外松,面积共213.9亩。
而在《渣江镇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小班一览表》中,这24个荒山造林小班却变成1至24号退耕地造林小班,种植的树种为冬枣。
再看退耕地造林分户统计表,这24个小班变成了村党部书记肖富外、当时的村主任凌春亮的个人退耕地造林小班,并由他们两人领取了退耕地造林补助。
而据凌春亮介绍,村里退耕还林都是由集体组织进行的,退耕地补助原本应归集体所有。
以同样的方法,沐淋村以村负责人凌江楚、周集中的名字,将2002年5、7、8、9、13号配套荒山造林小班改为退耕地造林,并领取了退耕地补助钱粮。
造假者称谎报是因为缺钱,补偿款成了救济金
笔者问肖富外“村里为什么要弄虚作假”时,肖富外振振有辞地说:“2002年,我们村种冬枣,每株冬枣苗4.5元,一亩要100株苗子,村里没有钱,就想了这个办法。你可以去问供应冬枣苗子的老板,我们现在还欠着他的冬枣苗款呢!”
据笔者计算,1亩退耕还林地国家提供50元种苗费,并补助230元,怎么还会欠账?
当笔者提出看看村里记载这笔退耕还林补助的账目时,肖富外脱口而出:“会计出外打工去了,没有账看!”
陪同笔者采访的该县林业局工会主席、造林时带着县林业局工作组在荷溪村、沐林村办点的付同生肯定了肖富外的说法:“是这么个情况,荷溪村当时困难,沐林村也是一样……”
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营农林场造林不在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之列。衡阳县县办林场岣嵝峰林场场区根本不在渣江镇地域范围内,2002年却以职工蒋昭政的名字,将林场232.1亩荒山造林拿到渣江镇众拱村,上报为退耕地造林,领取钱粮补助。村民将其事举报到县里,县里有关部门却没有查处。
笔者就此采访时,去年7月开始担任县林业局局长的范长庚说:“岣嵝蜂林场很困难,我们将他们的情况报告了上级。”
但众拱村村民说,不管报告了哪一级,退耕还林补助款不是救济款。
砍树补种树苗,承包大户想掩盖作假行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弄虚作假的承包大户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丑行,企图逃脱处罚。
今年1月3日,笔者在长安乡几个村看到一个怪现象:在村道两旁山包上,有的承包大户将所谓退耕造林地里一些灌木林和中龄树砍伐。在还有砍伐痕迹的土地上,新植上树苗。
长安乡曹家村坛子村民小组与栏栊乡上清村曹公堂村民小组接壤处,有长安乡曹家村2003年32号退耕造林小班,面积36.2亩,原来大部分为林下造林。而近日笔者看到,山上的树被砍了100多株,被砍的树,大的胸径12厘米,小的6厘米至8厘米,砍伐后的树墩横截面还是雪白的,散发出木质的清香。有的砍伐地已经补植了树苗。
《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
关于补助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关于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等10种行为的处罚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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