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经市中院、省高院一审、二审分别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8日,市黑马实业公司与杞县腾飞造纸厂签订一份废水治理工程合同,由杞县腾飞造纸厂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310万元,市黑马实业公司负责工程方案的设施和施工,并负责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等。签约后,市黑马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杞县腾飞造纸厂一直未将工程款付完,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省高院终审判令杞县腾飞造纸厂支付市黑马实业公司工程款52.3万余元及违约金。
截至2000年7月,杞县腾飞造纸厂仅履行14.5万元还款义务,之后由于杞县腾飞造纸厂申诉,案件终止执行。2002年12月,省高院再审维持原判,案件恢复执行,但几年来法院虽采取多种措施,也仅从杞县腾飞造纸厂执行到22.4万元工程款。
由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法解决的市黑马实业公司多次到省高院上访,省高院先后两次督办并要求市中院限期结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孙德胜多次公开声称法院是瞎胡判,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间,法院曾于1999年12月2日依法前去查封杞县腾飞造纸厂的145吨40克油光纸,但由于孙德胜指使该厂保卫人员阻挠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厂区,致使法院查封的纸张未能实施强制执行。
经调查,杞县腾飞造纸厂现有库存纸张,完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6月9日,市中院以孙德胜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请求批准对孙德胜实施强制措施。经做工作,杞县腾飞造纸厂向市人大常委会列出了最迟于2005年12月底前还清债务的还款计划,但时至今日,杞县腾飞造纸厂仍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2006年2月6日,市中院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孙德胜实施强制措施的请示后,便有了本文开头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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