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捏造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不合法逐鹿胶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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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与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仿冒、捏造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不合法逐鹿胶葛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国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烟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采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Steve Ellis,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秀,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孙学武,该单位法律垂问咨询人。
托付代理人范永禄,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与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仿冒、捏造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杨国胜、张正松,原告托付代理人孙学武、范永禄到庭参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87年,经过17年的昌盛发财,经销网络已遍及全国。在中国,原告出产的"LOCTITE"牌胶粘剂、密封剂、洁净剂等系列产品已被普遍地应用于通用工业出产和维修、汽车制造、电子工业等领域。原告产品的特有称号、包装、装潢在专业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着名度。2001年,经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证明,原告出产的"LOCTITE/乐泰"牌胶粘剂、密封剂产品在中国海洋同行业企业中分析经济(产量、产值、出卖数量、出卖额、成本)目标为第1位。原告出产、出卖与原告厌氧密封胶用处相同的产品,其产品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极为近似,使消磨者以为是同一系列商品,包装颜色从古到今为各类商品所通用。招致了消磨者的混同。原告目前所利用的型号编码编制是全世界乐泰所共有、也是仅乐泰这一品牌所独有的型号编码圭臬。这一系列型号编码编制作为原告包装装潢的无机组成局部被原告全盘剽窃。另外,原告产品所采用的包装也被原告所效仿。原告产品所采用的包装神色是原告的一种创意,而并非是产品本质的要求。根据厌氧胶的特性,包装只消采用不透亮的神色即可抵达爱惜产品品德的目标。原告拔取的是大局部产品的主要包装神色为红色,但也有局部产品例外。例如"660"采用银色包装、"4系列"采用红色和蓝色包装。而原告也做出了与原告完全相同的拔取-大局部产品的主要包装神色为红色、"660"采用银色包装、"4系列"采用红色和蓝色包装。
原告议决在中国海洋十几年的用功策划创制出这样一个在消磨者中有着优秀声誉的世界级品牌,这个品牌蕴涵着大批的资金投入、凝结着大批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出产人员的心血。原告主张,原告采用原告特有的型号编码编制、选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包装神色,有心对原告产品举行仿冒,以期抵达混同消磨者视听的目标。原告的这种不合法逐鹿行为,陵犯了原告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的公用权力,不光给原告带来了告急的经济耗费,同时也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告急危险。央浼判令原告立地放胆出产利用与原告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判令原告歼灭全体已出产的利用与原告着名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判令原告立地更改目前利用的传扬侵权产品的传扬资料,包括原告网页上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传扬形式;判令原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化工报》上向原告公然赔礼告罪,以撤消影响;判令原告向原告支付侵权危险赔偿金50万元;判令由原告担任原告为制止原告的不合法逐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国民币.28元。判令由原告担任本案全体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原告于2000年至2003年在相关刊物上发布的局部广告。2、1995年以来汉高乐泰扶助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麦凯轮车队,在其赛车和队服上可见乐泰的标志"LOCTITE"。原告以此证明原告为其产品举行了大批广告传扬。
第二组证据:1、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出具的2000年至2003年原告出产的厌氧型胶粘剂、密封剂的产量、市场份额、分析经济目标证明。2、山东国信会计师事务全体限公司出具的国信会专审字[2004]第3109号《专项审计呈文》。原告以此证明原告产品的出卖量和市场占据率在中国海洋同行业企业中分析经济目标为第一位。
第三组证据:1、1997年出版的《粘接》杂志第三期为原告产品做的广告。2、原告关于包装装潢打算年光的说明。3、乐泰产品包装物料供给厂提供的证明。原告以此证明原告在原告建厂前即开头出卖系列厌氧胶产品。
第四组证据,原告与局部经销商签署的61份协议书,想知道上海树脂厂。以此证明原告的出卖地域。
第五组证据:
1、原告1987年至今所获牌匾和锦旗的照片。2、原告在局部协会的会员证。3、原告所获取的相应称誉。4、原告出版的局部技术书籍。5、别人相应论文对原告的称誉。6、2000年至2003年多家媒体对原告的局部报道及原告员工在书报刊物上宣布的局部技术文章。原告以此证明原告的商品享有优秀的声誉。
第六组证据:1、原告与吉林大学互助协议书。2、原告2001年、2002年在吉林大学颁发"乐泰奖学金"所拍摄照片。3、原告对欲望小学捐款的收据。4、捐赞助学的收据及证书。原告以此证明原告举行的相应公益捐助活动。
第七组证据:1、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出示的关于原告产品型号特殊性的证明。2、局部采用与原告产品不近似包装装潢及产品型号的胶类出产公司所出产产品的图片。3、原告所作关于利用目前包装装潢年光的说明。4、1997年出版的《粘接》杂志第三期为乐泰胶粘剂产品做的广告。5、龙口市张家沟包装厂提供的证明。6、原告与深圳市华通包装机械无限公司关于托付加工塑料软管的协议书。504胶水。7、苍南岳泰印务包装无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及与原告的订购合同。原告以此证明其包装装潢是其特有的。
第八组证据:1、烟台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烟证经字第88号公证书。2、上海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沪证经字第5379号公证书。3、原告的产品手册。4、原告出产的被控侵权产品"222"、"243"、"262"、"271"、"272"、"273"所用的标签。原告以此证据证明原告生活侵权行为。
第九组证据:1、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发票。2、原告为查询拜访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差旅费发票。原告为制止原告的侵权行为所支拨的费用。
第十组证据:1、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采分别局作出的烟工商开公处字(2003)第38号行政惩处决策书。2、原告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请求书。3、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烟工商复答字[2003]第6号行政复议提出回复通知书。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摘抄笔录。
原告辩称:原告的行为未陵犯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的权力。1、原告出产的"厌氧密封胶"与原告出产的"厌氧密封胶"系同一系列商品,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不是其独有和特有。原告商品称号、包装、装潢为国际相关商品所通用,要是说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和独有,那么其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就应该与同类商品有明显的区别,原告诉原告商品称号、包装、装潢与其商品极为近似,招致消磨者混同,没有本相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在我国国际建厂于1987年,而同行业厂家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建厂于1959年,"广研密封"为国际着名品牌;大连第二无机化工厂五十年代建厂,1980年开头出产厌氧密封胶,也为国际着名品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和大连第二无机化工厂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为普遍利用,进一步说明了原告所用的商品称号、包装、装潢不为原告特有。遵从原告起诉原告的说法,岂不是这些厂家都侵他的权了,大师都无权利用同类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就只答允原告一家利用吗?3、原告诉称目前利用的型号、编号系其独有,原告全部剽窃,毫无道理。例如:电视机系列商品,各厂家均有21、25、29英寸等型号、编码。由此可见,同一系列商品的型号、编码均为通用,基本不属于哪一个厂家独有,原告也不例外,其诉称厌氧胶的包装神色、装潢上的型号和编码系独有,没有任何合法有用的证据。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轨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型号,注册商标公用权人无权禁绝别人利用"。何况原告商品的包装神色和装潢上的型号编码基本就没有注册。4、原告商品包装的神色未效仿原告商品包装的神色,由于神色不是原告独有的,包装神色从古到今为各类商品所通用。要是原告的商品包装把全体的神色都用上了,那么,国际全体厂家的商品包装就什么神色都不准用了吗?所以说,原告诉其商品的神色基本不受法律爱惜。
原告诉原告陵犯了其商品称号包装装潢的权力,纯属滥用诉权。1、根据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绝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合法逐鹿行为的若干轨则》第六条的轨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视检验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原告在烟台开采区工商局告发原告侵权一案,该局在审理该案时已确认原告的行为不组成侵权,听说包装。原告又向法院起诉,其行为是有心打搅原告的出产策划秩序。2、由于原告胡乱告发和诉讼已给原告造成名誉耗费和经济耗费,原告保存另行起诉的权力。
综上,原告以为,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和包装的神色及装潢上的型号为同行业商品所通用,不为原告特有和独有,况且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有彰彰的区别,从未使消磨者以为是同一商品和招致消磨者混同,原告的行为并未陵犯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和包装的神色及装潢上的型号的权力,本相明了,证据充满,央浼依法采纳原告的诉讼央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原告的商标仍旧经过注册。
2、原告产品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原告的产品德量已议决国度认证中心认证。
3、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团领悟员证,以此证明原告为中国胶粘剂协会会员。
4、中国胶粘剂协会会员单位名录,以此证明原告为中国胶粘剂协会会员。
5、原告提交的复议请求书,以证明原告曾对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采分别局作出的烟工商兴工处字(2003)第38号惩处决策不服,提出过复议。
6、烟台市工商局开采分别局作出的撤销行政惩处决策书,以此证明原告的产品未陵犯原告的权力。
7、黎飞龙、张伟、刘松宝、李信誉、邹建新、成志强的证明,以证明原告产品的装潢与原告有彰彰区别,不会惹起误认或混同。
8、广州机床探索所出产的"厚泰"牌密封、烟台德邦"按森"、重庆科瑞、重庆长江、吉林云汉等的产品先容和包装,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9、泰盛、乐泰、力泰、德邦、厚泰、高齐、"LOCZSD"的产品包装实物,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10、泰盛、乐泰、力泰、德邦、厚泰、美国高齐、"LOCZSD"的产品包装照片,araldite胶水。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11、原大连第二无机化工厂总工程师滕毓斌的证明,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12、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的密封胶传扬原料,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13、环宇的说明书,以证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品有明显的区别。
本院组织原、原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举行了质证。
对原告第一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
对原告第二组证据,原告对证据1有异议,主张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是在原告误导下作出的该证明;原告对证据2没有提出异议。
对原告第三、四、五、六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相比看乐泰胶。
对原告第七组证据,原告对证据1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明是原告欺诳了该协会的秘书长取得的,且中国胶粘剂协会是官方组织,没有资历认定相关形式;原告对证据2、4的切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证据3的切实性表示无法认定;原告对证据5、6、7的切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龙口市张家沟塑料包装厂出具的证明表明是1988年出产的,但是两边在1996年才有合同,所以原告的陈述有抵牾,证据7证明苍南岳泰印务包装无限公司1994年向原告供货,但两边在1997年才签署合同。
对原告第八组证据,原告对证据1先是表示不宣布兴趣纠纷,
后又主张公证书中产品下面的代号后面没有TS,台弯长春260。说明不切实;原告对证据2没有异议,但主张公证书公证的网页形式是其以前的形式;原告对证据3没有异议,但主张产品手册是其之前的;原告对证据4没有异议,但主张这些标签是其以前用过的。
对原告第九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切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对数额有异议,超越了国度圭臬;原告对证据2的的公证费不认可。
对第十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
本院组织原、原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举行了质证。
对证据1、2、3、4的切实性,原告没有异议,但主张与本案有关。
对证据5、6的切实性,原告没有异议,但主张并不能以此认定原告的行为不组成侵权。
对证据7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并主张证言形式方面不吻合轨则,都是打好的原料由证明人填空并签字。
对证据8、9、10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一是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二是有些产品是陵犯原告权力的产品,如力泰公司仍旧放胆侵权,并已向原告告罪赔偿。
对证据11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
对证据12、13的切实性,原告没有异议,但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是通用的包装、装潢,不能证明该原料造成的合座年光及广告业主利用包装、装潢的年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原告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第一组证据,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乐泰都。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原告虽主张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是在被原告误导下作出的该证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表明,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四、五、六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七组证据的证据2、4、5、6、7的切实性,原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切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留神到原告对证据5、7提出的兴趣纠纷,本院以为原告并不能以这两份证据孤独证明其主张;原告虽主张证据1是原告欺诳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而造成的,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表明;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虽是官方组织,但其根据自身负责的相关景况作出证明,无需具有某种特殊资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系原告方子陈述,不能孤独作为认定案件本相的依据。对第八组证据,原告对证据2、3、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表明,且贯串证据3中原告产品的代号后面也存有无TS的景况,对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第九组证据提出了相应的兴趣纠纷,本院贯串两边当事人的兴趣纠纷,对该组证据仅作为原告索赔依据的参考。对第十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的切实性,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对其切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学习佛山家具厂。证据5、6中,工商行政部门未对原告产品陵犯原告权力与否作出决策,以是该两份证据并不能孤独表明原告产品不陵犯原告权力这一本相。对证据7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因原告未带其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8、9、10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本院经对这些证据分析明白后,对其切实性予以认定,但因原告不能证明这些证据上所反映的产品包装的利用年光,本院以为这些证据不能孤独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11的切实性,原告有异议,因原告未带该证人出庭作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2、13的切实性,原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切实性予以认定,但因该证据不能证明产品包装装潢的利用年光,以是本院以为这些证据不能孤独证明原告的主张。
综上,相比看通用。
本院对本相认定如下:龙口市张家沟塑料包装厂于1988岁首?年月开头为原告供给10/50/250ml红瓶,300ml红管。原告于1994年9月5日与深圳市华通包装机械无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托付加工塑料软管的协议书》,加工代号为"510"、"515"、"518"、"567"、"660"等产品用的塑料软管。苍南岳泰印务包装无限公司自1994年开头为原告供给"222"、"242"、"243"、"262"、"271"、"277"、"290"、"319"、"545"、"569"、"609"、"620"、"648"、"680"等型号的产品标签。
原告在1997年《粘接》杂志第3期上登载了广告,广告图案中有"243"、"518"、"577"、"641"等产品。原告在《矿用汽车》、《中国电力》、《设备管理与维修》、《金卡工程》、《中国设备管理》、《世界产品与技术》、《内燃机》、《有色设备》和《都市燃气》等多份专业杂志上发布过广告,传扬其产品。
从原告提供的其与局部经销商签署的协议书看,原告的出卖地域遍及全国各地。
根据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的证明,原告的"乐泰"牌胶粘剂、密封剂在2000年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为57.6%,2001年为37%,2002年为44.3%and2003年为42%。
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8月27日,策划规模为加工出卖密封胶系列各种助剂、催化剂及相关技术供职等。原告为"泰盛
TIGHTSEN"注册商标全体人。原告制作《厌氧密封胶粘剂》产品图册,图册内有原告出产的产品说明及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相应的图片。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其于2000年5、6月份左右开头出产上述产品;2003年5月开头更改其网页上的相关形式和相应产品的包装、装潢,不再利用原告主张其陵犯原告权力的相关包装、装潢and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看待其产品利用的与原告产品相应的型号,称不明了其起源。
原告主张并举证证明其产品为着名产品,而原告在相易证据时对原告产品能否着名产品题目没有提出异议,但又主张这不等于原告的产品是着名商品,理由是原告没有合法有用的证据。
原告主张权力所触及的着名产品包括七个类别,与原告的相关产品比对如下:
一、液体螺纹锁固剂,标号分别为"222"、"242"、"243"、"262"、"271"、"272"、"277"、"290"等。
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LOCTITE";(2)红色数字,分别为"222"、"242"、"243"、"262"、"271"、"272"、"277"、"290";(3)横贯瓶体反面的二根红色杠,二根红色杠之间为"THREADLOCKER"或"THREADLOCKER螺纹锁固剂"或"THREADLOCKER螺纹锁固剂(日文称号)"等文字;(4)左边为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粘接强度,如"Mediumtrength"、"中强度"、"HighStrength"、"高强度"。左边为"PARTNO."+不同的五位数字;(5)左边为以红色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红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泰盛
TIGHTSEN"文字;(2)红色数字,分别为"TS222"、"TS242"、"TS243"、"TS262"、"TS271"、"TS272"、"TS277"、"TS290","TS"字体小于相应数字;(3)横贯瓶体反面的二根红色杠,二根红色杠之间为"THREADLOCKER螺纹锁固剂"等红色文字;(4)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粘接强度,如"MdStrength"、"中强度"、"HighStrength"、"高强度"等;(5)左边为以红色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红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商标、产品标号、产品称号、产品说明、表示图、净含量均利用红色文字,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二、结构胶,标号分别为:"319"、"324"、"326"等。
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事实上504胶水。瓶体为黄色,瓶盖为红色,黄瓶和白盖之间为黑色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黑色或红色的"LOCTITE"文字;(2)黑色数字,分别为"317"、"324"、"326";(3)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之上标注黑色文字为"STRUCTURALADHESIVE结构胶"或"STRUCTURALADHESIVE结构胶/机关用接着剂";(4)左边为黑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如"SPEEDBONDER"、
" Generwis Purpose"、"通用型"、 "Fjust liketCuring"、"快捷固化"等。左边为"PARTNO."+不同的五位数字;(5)左边为黑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黄色,瓶盖为红色,黄瓶和白盖之间为黑色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我不知道502。(1)红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黑色数字,分别为"TS319"、"TS324"、"TS326","TS"字体小于相应数字;(3)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之上标注红色文字为"STRUCTURALADHESIVE结构胶";(4)黑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5)左边为黑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商标均有红色文字,产品标号均为黑色文字;均有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红色横带上原告为红色文字的产品称号,原告为黑色文字的产品称号;产品说明、含量均为黑色文字,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三、瞬干胶,产品标号分别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
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近透亮,瓶盖为红色,瓶体与瓶盖之间为红色的塑料圈。反面装潢图案底色为蓝色,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LOCTITE"文字;(2)红色数字,分别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数字;(3)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包装颜色从古到今为各类商品所通用。横带高低分别为红色横杠,横带之上标注红色文字为"INSTANTADHESIVE瞬干胶"或"瞬干胶"等;(4)左边为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如"LowBloom"、"LowOder"、"低白化"、"低气息"等等。左边为红色标注的不同的五位数字;(5)左边为红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原告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近透亮,瓶盖为红色,瓶体与瓶盖之间为红色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底色为蓝色,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TIGHTSEN"文字;(2)红色数字,分别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3)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横带高低分别为红色横杠,横带之上标注红色文字为"INSTANTADHESIVE瞬干胶";(4)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如"GENERAL PURPOSE通用型";(5)左边为红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装潢底色均为蓝色,商标、产品标号、产品称号、产品说明、表示图、含量均用红色文字,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四、立体密封胶,产品标号分别为:"510"、"515"、"518"、"587"、"593"、"595"、"596"、"598"等。学会粘合剂。
原告产品分为软筒和硬管两种包装。软筒有红色和红色两种装潢底色,瓶盖为红色,筒体与瓶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主文字为红色、红色和黑色三种。硬管为红色装潢底色,主文字为黑色,或"LOCTITE"为红色,其它文字为红色。按转动及阅读按序,分为三局部:(1)左边高低为"LOCTITE"和数字标号,左边为适用先容,中央为"Designed
For Flexible Flpowerfulges"、"特地用于柔性法兰"、"Suitwilling ForAluminium"、"适用于铝外观"等文字,中央为加注胶水的标识图,(2)两条(硬管为黑色,软管为红色神色)横杠,两杠之间为"FLANGESEALANT"和(或)"立体密封剂"等(硬管为黑色,软管为红色)文字,(3)左边标注产品净含量(文图神色)。
原告产品分硬管和软筒两种包装。软筒为红色装潢底色,瓶盖为红色,韩式三点双眼皮手术后多长时间能消!双眼皮一般割多宽 肿?。筒体与瓶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主文字为红色。硬管为红色或红色二种装潢底色,红色硬管:"泰盛TIGHTSEN"文字为红色,其它文字为黑色。红色硬管文字为红色。软筒与红色硬管按转动及阅读按序,分为三局部:(1)左边高低为"泰盛TIGHTSEN"文字和数字标号,左边为适用先容;(2)两条(硬管为黑色,软管为红色)横杠,横杠中央为"FLANGESEALANT
立体密封剂"等(硬管为黑色,软管为红色)文字;(3)产品净含量有的标注在横杠中,有的标注在横杠之上。红色硬管自上而下,分为三局部:(1)"泰盛TIGHTSEN"文字和数字标号;(2)两条横杠,横杠中央的文字为"FLANGESEALANT立体密封剂"等;(3)产品简图,适用先容。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软管装潢底色均有红色,文字均为红色;硬管均有红色装潢底色,文字神色除原告的硬管商标为红色文字外均是相同神色;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五、管螺纹密封剂,其产品标号分别为:"545"、"554"、"567"、"569"、"577"等。学习工业胶水。
原告产品"545"、"554"、"569"的包装、装潢基本一致。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分两种,一种为红色底色,红色文字和图形;另一种为红色底色,红色文字和图形。装潢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LOCTITE"红色或红色文字;(2)红色或红色数字,分别为"545""554"、"569";(3)横贯瓶体反面有二根杠,二根杠之间为"THREADSEALANT 管螺纹密封剂"等文字;(4)左边为中英文字,标注产品用处,如 "Hydraulic or PneumonicFittings"、"密封液压气动编制管路接头"。左边为"PARTNO."+不同的五位数字;(5)左边为以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标注的产品净含量。"567"、"577"两种产品的包装物、装潢基本一致,为软筒包装,管体和瓶盖为红色,管体和瓶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红色文字,按转动及阅读按序,分为三局部:(1)左边高低为"LOCTITE"文字和数字标号,左边为适用先容,中央为文字"ForStainless Steel"、"用于不锈钢件"、"Generwis
Purpose"、"寻常用处"等等,左边高低分别为PARTNO."+不同的五位数字和加注胶水的标识图;(2)两条横杠,横杠中央为"THREADSEALANT管螺纹密封剂"等文字;(3)左边标注产品净含量。
原告产品"545"、"554"、"569"的包装、装潢一致,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红色数字,分别为"TS545"、"TS554"、"TS569","TS"字体小于相应数字;(3)横贯瓶体反面的二根红色杠,二根红色杠之间为"THREADSEALANT管螺纹密封剂"等文字;(4)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粘接强度,如"MdStrength"、"中强度"、"Mdviscosity"、"中粘度"等;(5)左边为以红色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红色文字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产品"545"、"554"、"569"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装潢底色均为红色,商标、产品标号、产品称号、产品说明、表示图、含量均有红色,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六、圆柱型零件固持剂,其产品标号分别为:"603"、"609"、"620"、"648"、"660"、"680"等。
原告"603"、"609"、"620"、"648"、"680"等产品的包装基本一致,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LOCTITE"红色文字;(2)数字红色,事实上araldite胶水。分别为"603"、"609"、"620"、"648"、"680";(3)横贯瓶体反面的二根红色杠,二根红色杠之间为"RETAINING
COMPOUND 圆柱形部件固持胶"字样,有一些还附有相应日文;(4)左边为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如"HighTemperonure"、"低温"、"High Strength"、"高强度"等。左边为"PART
NO."+不同的五位数字;(5)左边为以红色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红色字体标注的产品净含量。"660"产品包装物为软筒,筒体为银灰色,筒盖为红色,筒体与筒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下面的文字和图形为黑色。按转动及阅读按序,分为三局部:(1)左边高低分别为"LOCTITE"文字和"660",商品。中央是本能机能先容,为"HighStrength/高强度"和"High Temperonure/低温"等文字,左边高低分别为"PARTNO."+不同的五位数字和加注胶水的标识图;(2)两条黑色横杠,横杠中央为"RETAINING COMPOUND"和"圆柱形部件固持胶"字样等文字;(3)左边标注产品净含量。原告"603"、"609"、"620"、"648"、"680"等产品的包装基本一致。该类产品包装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长方形扁瓶,瓶体为红色,瓶盖为红色,红瓶和白盖之间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红色数字,分别为"TS603"、"TS609"、"TS620"、"TS648"、"TS680","TS"小于数字;(3)横贯瓶体反面的二根红色杠,二根红色杠之间为"RETAININGCOMPOUND 圆柱形部件固持胶"红色文字;(4)红色中英文字,标注产品本能机能,如 "MdViscosity"、"中粘度"、"HighStrength"、"高强度"等;(5)左边为以红色线条描摹的工业零部件加注胶水的表示图,左边为红色字体标注的产品净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603"、"609"、"620"、"648"、"680"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瓶体装潢底色均为红色,商标、产品标号、产品称号、产品说明、表示图、含量均有红色,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基本相同。
七、外观处理产品(即清洗剂/鞭策剂产品),产品标号为"755"、"790"等。
原告产品包装为圆罐形。罐体为金属的,底色为绿色,罐盖为红色塑料,罐体上文字神色为红色。反面装潢的图案自上而下分为五局部:(1)红色的"LOCTITE"文字;(2)红色数字,为"755"或"790";(3)横贯瓶体反面的红色横带,横带高低分别为二根红色杠,横带上为"CLEANER"和"清洗剂"红色字样;(4)左边为红色中文,"防止长年光吸入或接触皮肤,罐内有压力,不可撞击或点火,不可受热,储蓄积蓄温度低于35℃,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装相同;原告和原告的瓶体装潢底色均为红色,商标、产品标号、产品称号、产品说明、表示图、含量均为红色,装潢中各局部的胪列布局、文字形式基本相同。
原告请求烟台市公证处对置备原告出产产品的行为举行了公证。置备的产品商标为"泰盛
TIGHTSEN",标号分别为"222"、"242"、"271"、"272"、"277"、"290"、"401"、"495"、"510"、"515"、"518"、"680"、"660"。
原告请求上海市公证处于2004年4月3日14时27分至14日45分,对原告的网站形式举行了公证,公证了原告的产品说明及相应图片。
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为6万元,公证费、差旅费为.67元。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采分别局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烟工商开公处字(2003)第38号行政惩处决策书,于2003年6月24日以上述决策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作出关于撤销烟工商开公处字(2003)第38号行政惩处决策书的决策。
本院以为,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作为乐泰牌胶粘剂、密封剂的专业出产公司,从八十年代末开头在国际出产、出卖商标为"LOCTITE"的相关产品,并从九十年代起永恒在《矿用汽车》、《中国电力》、《设备管理与维修》、《有色设备》和《都市燃气》等多份专业杂志上发布广告传扬其产品及产品形势,其出产的相关产品享有优秀的声誉,在市场上出卖规模广、占据率很高,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已为我国置备利用该类产品的相关消磨者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着名度,以是,商标为"LOCTITE"的胶粘剂、密封剂产品应认定为着名商品。
看待本案所触及的原告利用的"LOCTITE"胶粘剂、密封剂包装、装潢,原告辩称原告出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是原告特有的,而是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提供了多个厂家出产的厌氧密封胶产品的照片,主张其中的出产厂家如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建厂于1959年。本院以为,要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应证明原告在利用相应包装、装潢之前,其它厂家即已利用近似的包装、装潢,但原告虽提供一些证据,能证明其它厂家出产的产品包装、装潢有一些与原告利用的包装、装潢近似,但不能证明这些厂家在原告利用相应包装、装潢之前,即已利用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主张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虽建于1959年,但并不能证明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出产相应产品早于原告,也不能证明广州机械迷信探索院在原告之前利用相关包装、装潢。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利用之前,别人已在相关商品上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也不能证明该包装、装潢系相应产品所通用。以是,原告主张原告出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是原告特有的,而是为相关商品所通用,证据不够,本院不能予以扶助。本院认定原告利用的"LOCTITE"胶粘剂、密封剂的系列包装、装潢为该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颜色。
从原、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看,原告出产的商标为"泰盛"的相应胶粘剂、密封剂,除产品以"泰盛TIGHTSEN"取代"LOCTITE"或"TIGHTSHEN"取代"LOCTITE",及有产品在产品代号之前加上"TS"(如以"TS222"取代"222")之外,岂论其包装式样、底色、字体神色、表示图、文字与表示图的胪列等,都与原告该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原告主张其出产相应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有彰彰的区别,经本院根据整体观察和隔离观察的步骤,对原告和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举行比拟,两者除有多数细节上的分袂外,从整体比对看,所表达的视觉中心局部及整体气魄都极为近似,易造成相关置备者的混同和误认。以是,原告出产、出卖与原告出产、出卖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泰盛"胶粘剂、密封剂的行为组成对原告的不合法逐鹿行为。
原告主张其产品包装上所附的代号(如"222"、"242"等)为其着名商品特有称号,原告对这些代号的利用,组成不合法逐鹿。本院以为,原告利用这些代号的目标在于对其出产的系列产品按不异本能机能和用处举行分别。虽从原、原告举证景况看,可以认定原告首先利用了这些代号,但原告要主张原告利用这些代号属不合法逐鹿行为,应证明这些代号已成为原告与相应产品的其它出产者之间的区别标识,相应置备者只消看到相关产品上生活这些代号,就会以为相应的产品为原告出产。但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生活这种误认的可以或许,以是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予以扶助。
原告对其实行不合法逐鹿行为该当担任相应的法律仔肩,该法律仔肩包括放胆侵权、撤消影响、赔礼告罪、赔偿经济耗费等民事仔肩。
看待原告赔偿经济耗费的数额,因原告无法提供其耗费的数额,原告也圮绝提供其因侵权所得到的成本,本院根据原告出产相应产品的包装、装潢绝大大都与原告该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这一本相,贯串原告侵权的年光、结果,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诉讼支拨的合理费用,确定其担任的赔偿数额为4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国民共和国反不合法逐鹿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轨则,判决如下:
一、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自判决奏效之日起,立地放胆其不合法逐鹿行为。
二、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自判决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歼灭全体侵权产品。
三、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自判决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改侵权产品的传扬资料和网页上的传扬形式。
四、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自判决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中国化工报》上向原告赔礼告罪(其形式须经本院审核后发布)。
五、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自判决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遇的经济耗费国民币40万元。
六、采纳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的其它诉讼央浼。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无限公司担任795元,美国乐泰。原告烟台开采区泰盛精化新原料无限公司担任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山东省初级国民法院。
审讯长王桂一
审讯员于 红
代理审讯员任广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晓业
联系人:卢先生
手 机:18926841456
邮 箱:admin@guangnian.net
公 司:东莞市广粘胶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愉和工业园